2019年12月23日15时4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苏JX822B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沭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海路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

接到报案后,响水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处理,当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投案自首。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苏JX822B号小型轿车在响水县326省道与银海路交叉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最终,机动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移送起诉,终身禁驾。因其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拒赔商业险,周某某自行赔付13万元死亡赔偿金。

警方提示: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直以来,打击肇事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决心如磐,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发生事故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留在现场,第一时间开展人员救助工作,绝对不要心存侥幸,肇事逃逸。逃,你是逃不掉的
无证驾车已违法,肇事逃逸难逃脱。
及时报警等处理,认罪认罚硬道理。